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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规则

深圳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专业委员会
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深圳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制度,促进专业委员会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根据《深圳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章程》,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根据城市建设事业的发展和工作需要,深圳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建设科技委”)按不同专业学科或领域下设若干个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委”)。专业委主要负责建设科技委各项业务工作的具体落实,以及提出需审议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专业委应发挥多学科、多专业的综合优势,在研究制订城市建设发展战略、建设复杂重大工程、攻克技术疑难问题等工作中,发挥决策咨询作用,提高行政决策水平,推动建设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加速建设行业转型升级,促进城市建设和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专业委在决策咨询活动中应遵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倡导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理念,优质高效地为政府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服务。
    第五条 专业委要在各自的工作业务范围内,各负其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高质量、高效率做好各项工作。
    第六条 建设科技委(秘书处设在市建设科技促进中心) 归口管理专业委工作;建设科技委秘书处负责专业委的日常管理和统筹协调。市住房和建设局及对口的业务处室指导专业委有关工作。 
    第七条各专业委一般设组长 1 名,副组长 1 名,秘书 1 名,成员 10-20 名。各专业委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专家库。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专业委工作职责如下: 
    (一)参与研究论证、评估或评议城市建设和建设科技领域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法规政策、科技项目、技术问题,并提出相关决策咨询意见和建议; 
    (二)研究工程建设领域重大、复杂工程及疑难问题, 并提供技术解决方案,对工程技术方案评估论证; 
    (三)承担建设工程科研课题立项的前期论证、科研课题和科技成果的评审鉴定以及相关奖项的评选和推荐工作; 
    (四)承担或参与有关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地方性技术规范或统一的技术指导文件、技术措施等的编制或审查工作,为编制修订相关技术规范、技术文件提供咨询意见; 
    (五)承担工程建设领域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设备等推广应用的论证和认定工作; 
    (六)承担或参与建设工程技术质量和安全事故分析,并提供处理咨询意见; 
    (七)建立建设科技专家库和建设技术成果库,组织建设技术信息和学术交流,编辑有关技术资料,总结工程建设有关经验; 
    (八)承担政府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专项任务。 
    第九条 各专业委每年至少应撰写一篇其专业领域的综合性报告或发表一篇某项技术发展的专论。 
    第十条 专业委的每项工作都应明确负责人和配合工作的成员。涉及到两个以上专业委办理的事项,由主办专业委牵头并负主要责任,相关专业委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建设科技委秘书处接到工作任务后,根据工作性质和特点,可直接组织专业委成员或专家库专家开展相关工作,也可交由主办专业委组织落实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专业委可召开组长碰头会、专业委全体会议、专项工作会议等会议,研究专业委工作或对某项工作组织专项论证、咨询或评审。 
必要时可采取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完成专业委相关会议内容,但重大事项仍应采取会议方式。 
    第十三条 专业委研讨意见、评审结果和论证结论等,需要以文字形式确定的,由全体参与专家签名确认,建设科技委秘书处留底备案后,视情况报告建设科技委主任委员及任务下达单位。 
    第十四条 专业委成员适用回避原则,与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该项目的咨询、论证和审查工作。 
    第十五条 专业委每年一般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总结、交流全年工作,确定下一年度的工作任务。各专业委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本专业委全体会议。会议应形成纪要并报建设科技委秘书处备案。 
    第十六条 专业委以建设科技委或专业委的名义组织的活动应向建设科技委秘书处报备;未向秘书处报备的,原则上不得以建设科技委或专业委的名义组织任何活动。
 

第四章 专业委成员聘用条件和程序

    第十七条 聘用的专业委成员原则上应具备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新技术领域可适当放宽条件);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在本专业范围具备领先的技术水平,具有坚实的专业基础知识,有较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廉洁奉公、遵纪守法、责任心强,愿为建设科技发展服务;身体健康,年龄适宜。 
    第十八条 专业委成员经各单位提名推荐或个人自荐,由建设科技委主任委员签发任命文件并报市住房和建设局备案。 
    第十九条 专业委的设立可根据深圳城市建设发展和政府主管部门相关工作的需要适时予以调整。 
    第二十条 专业委成员实行聘任制,每届聘期 5 年,可连聘连任。在聘任期间,根据工作需要和个人表现,成员可以适时调整。成员因个人、工作原因或存在其它不宜继续聘任情形的,予以解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专业委专家库参照本工作规则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规则由建设科技委负责解释。